3:诸如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等,由于它们能公开获得以及必要时通过修正或修订保持与最新技术水平同步,因此它们被视为构成了公认的技术规则。其他层次上通过的标准,诸如专业协(学)会标准、企业标准等,在地域上可影响几个国家。
为了在既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促进共同效益,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确立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以及编制、发布和应用文件的活动。
注1:标准化活动确立的条款,可形成标准化文件,包括标准和其他标准化文件。
注2:标准化的主要效益在于为了产品、过程或服务的预期目的改进它们的适用性,促进贸易、交流和技术合作。
统一原理是指在一定时期、一定条件下,对标准化对象的形式、功能或其他技术特性所确立的一致性,应与被取代的事物功能等效。
简化是标准化的最一般的原理,标准化的本质就是简化。简化原理是指通过标准化活动把多余的、可替换的、低功能的环节简化掉。
协调原理是为了使标准的整体功能达到最佳,并产生实际效果,一定要通过有效的方式协调好系统内外相关因素之间的关系,确定为建立和保持相互适应或相互平衡关系所一定要具有的条件。
优化原理是指按照特定的目标,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对标准系统的构成因素及其关系做出合理的选择、设计或调整,使之达到最理想的效果。
我国《新标准化法》中明确了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任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任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我国的标准化法律和法规主要有:《新标准化法》《标准化法释义》《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区域标准管理办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等。
根据《新标准化法》的规定,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区域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五个层级。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方面的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方面的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制定。
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是指为仍处于技术发展过程中(如变化快的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南或信息,供科研、设计、生产、使用和管理等有关人员参考使用而制定的标准文件。指导性技术文件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GB/Z”构成。
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编号,由指导性技术文件的代号、顺序号和年号(即发布年份的四位数字)构成,如:
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方面的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制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区域标准。
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为了加强强制性标准的统一管理,避免交叉重复、矛盾冲突,保证执法的统一性,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外,只设强制性国家标准一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国家标准严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满足社会经管基本需求的范围之内。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GB)、顺序号和年代号构成。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表示“国标”;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表示“国标/推”。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号构成。示例:
行业标准的代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规定。如农业的代号为“NY”,水产的代号为“SC”等。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及发布年号组成。示例
省级区域标准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其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字组成。市级区域标准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其行政区划代码前四位数字组成。
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社会团体代号由社会团体自主拟定,可使用大写拉丁字母或打字儿拉丁字母与阿拉伯数字的组合。社会团体代号应当合法,不得与现有标准代号重复。
服务业标准化是服务业组织通过对服务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对标准化原则和方法的运用,以达到服务的品质目标化,服务方法规范化、服务过程程序化,从而获得优质服务的过程。
标准体系表是一种标准体系模型,通常包括标准体系结构图、标准明细表,还可以包含标准统计表和编制说明。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国家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标准备案是指一项标准在其发布后,负责制定标准的部门或单位,将该项标准文本及相关材料,送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及有关行政主任部门存档以备查考的活动。
行业标准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域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备案。
标准复审是指对标准的技术内容是否适应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需要所进行的重新审查。标准复审一般由制定标准的部门组织技术委员会开展。标准复审的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对于继续有效的标准,向社会公布复审日期;对于需修订的标准,重新立项开展技术内容的修订;对于需废止的标准,由制定标准的部门按照程序发布废止公告。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